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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委组织部门有关党费收缴的文件规定,明确如下标准:
1、按《党员手册》第47页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除误餐补贴、女工卫生费)和其它常年性津贴、奖金的各项收入之和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2、根据1993年国发79号文件、1999年国办78号文件、2001年国办14号和70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职工离退休后增加的全部是离退休费,而不是各种补贴。增加部分应作党费交纳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干部职工离退休时国家确定的离退休费与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下海经商或外出打工的干职工党员、农村和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计算。
4、在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和村、社区干部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依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减免申请经党支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委组织部)。
无工资收入的农民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和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2角。
6、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大汉民族 东方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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