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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事件
1、报告程序:
(1) 学校领导。 (2) 南岸区教委。
(3)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防疫部门。
2、处置措施
(1) 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2) 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学校医务室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 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如需隔离的病员,应及时送往学校隔离室,由专人处置,尽量减少与外界接触。
(4) 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各学校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 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3、注意事项
(1) 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 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各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或患传染病人员的思想工作。
(4) 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5) 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学校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部门和人员;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者;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者;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者。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调查,不予配合,
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挽乱社会秩序的,由公
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参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
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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